設置要點

【109.9.21 發布】

國立臺灣大學海洋中心設置要點

101.12.10 成立審查會通過
101.12.25 本校第2744次行政會議通過
108.2.19 本校第303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09.7.23 中心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09.9.1 本校第307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  • 一、國立臺灣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深化與發揚海洋研究、環境與資源之維護、工程與技術之結合、法政與經濟政策之研擬、推廣與教育之實施、探測與資訊之服務,特整合本校海洋相關領域之教學、研究、設備、人才,成立跨院系之功能性「海洋中心」(Ocean Center, NTU,以下簡稱本中心),以落實海洋國家理念。

  • 二、本中心之任務如下:
    • (一)推動整合性與議題性之海洋研究。
    • (二)進行海洋政策、法律與經濟之研究,協助政府海洋事務之施政與法案制定。
    • (三)提升海洋研究、環境保護與產業所需之工程、生物與資訊技術。
    • (四)推動國際海洋學術、事務、教育與文化之交流與合作。

  • 三、本中心置主任一人,綜理中心業務,由校長就本校專任教授選任聘兼之,任期三年,得連任一次。本中心得視業務發展需要置副主任一至三人,由中心主任就本校專任教師選任,報請校長聘兼之,任期與主任同。本中心得置執行長一人,由中心主任就相關專長具執行力優秀專業人士選任,報請校長聘任之,任期與主任同。

  • 四、本中心設若干組,各置組長一人,由中心主任就校內(外)相關專長優秀學者選任,報請校長聘兼之,任期與主任同。

  • 五、本中心得視業務發展需要,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為研究人員,聘期一年,得續聘之。本中心亦得聘僱工作人員若干名,以協助研究及行政工作。人員之進用,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
  • 六、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,置委員七至十三人,副校長及各相關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,並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,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校內外相關專長領域人士遴選聘兼之,任期三年,得連任。諮詢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,評議諮詢本中心人事、經費及相關業務。

  • 七、本中心設中心行政會議,決定重要業務事項。中心行政會議由主任、副主任、執行長、各組組長及中心主任敦請校內外相關學者專家若干人組成。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。

  • 八、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,自發布日施行。